706治理规则的良渚会议

  • 昨天晚上(2025年4月30号晚到5月1号凌晨),方荣在杭州良渚客厅讲解了他设想的706社区协作框架草案,对未来706社区的空间节点关系,怎么发起和运营空间,社区组织形式,怎么申请资金,跟GCC-706公共基金的关系等。大家进行了非常深度的讨论。

  • 但是方荣的方案主要是关于怎么发起项目,项目发起人之间是平行的,没有隶属关系,对于重大的纠纷没有冲突管理机制,社区成员身份也高度模糊,留下很大的规则空白。这样一个无结构的网络,使得社区中“话事人”的角色缺失,对重大事务没有办法拍板决策,在过去两年的社区发展中暴露了很多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目前核心贡献者群,706的协作大群或更大的社区成员来说,治理权限和范围仍然面临着界限模糊的问题,并且信息高度不对称、人员流动性大、参与者投入时间难以保证、沟通成本高,难以实现更进一步的治理决策。

  • 706柏林的Da也做了分享,介绍柏林的协会怎么运作,如何形成清晰有条的规则,经受住很多考验,让大家看到了一个有效的治理框架是可行的,并且真的能够解决问题。

  •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方荣应该逐步转移自己的角色和权力,形成一个新的理事会,提名他能够信赖的社区成员,作为社区重大方向中的守护者,我们认为清晰的框架和有效的组织会让社区运作地更好,保障社区参与者的自由度和丰富性同时,建立可信赖的协作。

  • 在这次会议的讨论里面,我们认为对于社区来说共识是需要的,也是可能的。

  • 在接下来一段时间方荣会为此展开工作,预计在今年7月6号时形成一个初步可行的方案和理事会小组名单。当然这依然是一个艰巨的工作,有很多失败的可能性,并且需要更多人的支持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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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如果降低治理改革的期望,理事会只替706否决不对的事情,把否决权交给理事会,会更顺利一些。

而细节的资源调用框架,目前看很难解决,过一天算一天,无限期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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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组织的权力结构逻辑
1、理事会职能范围需明确(目前看是品牌授权,战略讨论,跨节点协调?)
2、除理事会之外还有哪些平行的决策机构?(方荣说还有各个执行小组?)

706生态的组织管理方向
是以人为核心的组织管理驱动,还是更多依靠成文规则(类似公约和协议)、人的工作更多是一个辅助?——要考虑我们面对的现实问题:不可避免的人的流动性
目前706似乎更需要成文、细致的规则框架,且最好能建立不同的场景细则(类似“判例法”数据库,它不是叠加模糊共识

组织管理会面临的现实问题
1、关于跨界点协调:分布式节点难以信息化透明化,不了解分布式节点的人(理事会)如何有能力协调呢
2、否决权怎么形成?

除此之外706要做的东西:
706还是要坚持文化和价值观的输出和对社群公众的激励
706要坚持做海内外信息桥梁(这是思想和做事情方式的启迪和生命力)
这方面理事会或者其他协调执行小组是否有能力推动?

这里仅就冲突管理提一点看法。
其实,方荣在《706社区支持中心2025-2026年度》(4月18日更新)里面有一些冲突管理的规定,基于此这里做以下补充:

3.3决策机制之二:冲突解决机制

第一点里那里限定了冲突当事人的数量是“两个人有可能以自己的方式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理解偏差,因为有些矛盾会在极短时间内由一对一的当事人扩展为多对多的利益绑定/立场绑定共同体,为了避免在冲突爆发时就出现多方对立的局面,建议:
当团队成员之间出现矛盾或分歧时,无论最初是否由两人引发,若矛盾主要围绕一项具体事件或议题展开,应优先由最直接的当事人之间尝试一对一或小范围的非正式沟通进行初步解决。(差不多这个意思,欢迎更好的表述和措辞,下面建议也如此)。

第二点那里协调人或仲裁会议的成员身份定义不清,可能会混入“拉帮结派”立场风险,这在我们过去的冲突管理中屡见不鲜。建议设定协调人资格与回避原则,例如:
协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被双方共同认可;
• 团队中不涉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中立成员
协调人应主动申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协作或强关联立场,如:
• 属于某一方的直属协作关系(如证人、亲朋挚友);
• 有明显利益绑定(如过去三个月有密集资金往来或项目合作);
当上述情况存在时,协调人需自动回避,或交由治理小组决定是否更换。
这样可以可大幅降低协调人/仲裁人“假中立”“拉偏架”所带来的不信任。
也尽量让冲突在团队内部解决,避免扩大并上升到共识投票阶段,占用本就有限的公共治理资源。

第四点那里,公共事务定义不清晰,虽然3.4 里提到“当一项事务当事人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公共事务时,也可在治理会议中提出讨论。” 但给出一个明确方向的定义总比什么都不定义好,这也会节省治理会议专门为公共事务定义而辩论的沟通成本。建议采用示范性+开放式定义:
公共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如:
• 涉及多个成员的行为规范、参与方式;
• 影响团队结构、运行机制、治理流程;
• 涉及共同价值观、合作规则、社区制度;
• 其他明显影响整个支持中心运行秩序或公共利益的事项。
• 当当事人双方对某冲突属于公共事务出现判断分歧时,或无法判断时,可提交治理小组请求判定。治理小组内部将进行一次多数表决(排除与该事务有关联的成员),若2/3通过则进入治理会议流程。
这样可有效减少“投票绑架”或“情绪性提案”。

另外,3.4 里没有说明哪些人具有共识投票权。是否是《gcc-706交流群名单》里所列的有投票权的人员?最好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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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下,mula是三木

现在的问题就是这个元规则应该谁来起草,我个人认为方荣交接权力后,理事会就可以起草元规则,根据书面化的元规则。在地化团队依据元规则先自行解决,若无法协调再由理事会协调

理事会更像是守护者执剑者的角色,开拓性工作比较少。(仅代表个人)
(706还是要坚持文化和价值观的输出和对社群公众的激励
706要坚持做海内外信息桥梁(这是思想和做事情方式的启迪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