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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作按照岗位稳定性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制度起草/结构设计、合约/账务审阅、冲突调解等专项任务,由专人负责,优先尊重个人倾向参与的事务。
这部分的“冲突调解”是否需要由治理小组完成?是对规则本身进行研究还是参与案例的仲裁,或者任命仲裁的小组?这项职能跟其他有所区别,并且可能需要更擅长的人来进行。
连任规则 小组成员不得连续连任超过两届。
我更担心另一个角度的问题,如果每次换届所有治理小组成员都变更的话,规则会很没有延续性,治理的经验没有继承。
目前治理小组团队6 人,规模和工作强度更大,建议补贴额度不超过3000 元人民币每月。
这里3000的补贴是全部6个人一共吗?如果是每人每月3000的话,一共1.8万,公共基金的财政就崩溃了。目前来看治理小组每个人的参与度也有很大差别。
另外是治理小组只是推动治理规则形成的话,那么其实正常工作量是远远小于需要服务许多个空间的生活实验室支持小组的。
现阶段“冲突调解”并非需要由治理小组亲自解决冲突,而是整理事实、推动节点大会议程和表决流程,相当于一个调查组+会议主持。小组本身没有投票权,无法裁决。若“冲突调解”一词会产生误解,可修改为“冲突调查”。
现阶段小组不参与案例的仲裁,也不任命仲裁小组。小组在冲突调查中不建议发表个人立场、不介入是非判断,也不参与节点大会上的裁决讨论 或引导讨论走向。
小组 在介入冲突事件中仅负责收集材料、建立时间轴、理清事件中的客观事实真相,尽可能把完整事实信息提交节点大会,作为讨论和表决前的材料基础。有时,在调查阶段,若各方认清事实后自动和解,冲突也就结束了。
在节点大会听证过程中维持秩序,协助控制发言流程、确保各方表达时间均衡。
连任设限是为了防止职位和权力固化,体现开放性与公平性;经验延续不靠人,而靠机制沉淀下来。规则传承靠文档和共识,不靠个人记忆。
多数民主国家中,高层治理岗位和领导班子都存在连任限制或换届机制,目的是防止权力集中。治理小组人数少,影响集中,更应该如此。
制度与实践之间要做一个平衡,可调节任期长度实现平衡。的确,任期太短的话,可能导致交接不畅、经验难以沉淀。
任期长度可以直接提出建议。
3000是小组整体补贴上限,不设下限。
具体额度需小组和GCC、方荣协商。
服务于空间和服务于节点,实际工作量都是可以量化的,因为人的精力有限。